国家税务总局:欠缴税款入黑名单起点从100万元调至10万

2018-12-06
  以前欠缴税款达到100万就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,将会被现在高消费,但是今日欠缴税款入黑名单起点从100万元调至10万,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。下面和佛山立华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资讯吧!
  
  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原办法》)进行了修订。
  
  《办法》引入“失信”表述,联合多部门共建全社会失信“黑名单”公布系统,并主要从案件公布标准、信息公布内容、信用修复、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,大幅提升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力度,同时也为列入“黑名单”失信者留了个“亡羊补牢”的“门”,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。《办法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

  《办法》修改涉及加大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主要有几方面。大幅下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,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“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”修改为“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”;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(失联)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,将走逃(失联)企业纳入公布范围;延长公布时限,《办法》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;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,《办法》第七条增加如下表述:“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,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,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。”
  
 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,应对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强烈诉求,《办法》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,增加了“具有偷税、逃避追缴欠税、骗取出口退税、抗税、虚开发票等行为,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(失联)的”“其他违法情节严重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”案件中偷税、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,即在规定的公布前或公布后,失信主体缴清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的,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,不予公布或停止、撤出公布。
  
  上调欠缴税款入失信黑名单的起点,可以更好地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,对纳税人起到震慑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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